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李夏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宏勳 被告 張子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惠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