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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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佑忠聲請書誤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佑忠因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佑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04月15日│100年05月03日│100年03月0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易字│101年度│101年度易字│101年度│100年度易字第1402號││決│(偵查《│第674號(臺│聲字第│第457號(臺│聲字第│(臺南地檢100年度偵│││自訴》機│南地檢100年│1887號│南地檢100年│1887號│字第9959號)│││關年度案│度偵字第57││度偵8965號│││││號)│87號)││、101年度偵││││││││字第1669號)││││├────┼──────┼────┼──────┼────┼───────────┤││確定日期│101.2.26│101.10.1│101.8.13│101.10.1│101.9.17│├─┴────┼──────┴────┴──────┴────┼───────────┤│備註│編號1-2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臺南地檢101年度執更字第2122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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