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00號原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ꆼ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素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素ꆼ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萬146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88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萬83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ꆼ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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