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告唯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池企國際有限公司池振和 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0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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