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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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88號原告 方敏懿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告 陳裕鑫
馬維敏 卜大中 宋伯東 鄧玉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命被告登報道歉,依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586號裁判意旨,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共計原告應繳之裁判費為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