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95號原告揚泰瀝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村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5萬09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萬74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693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