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5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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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4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24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緒林幹彥 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88年5月21日以「無線話機之攜帶型子機用耳機麥克風對講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0063號專利證書。嗣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舉發,經被告以92年12月25日(92)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22130125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經訴字第0930621942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松下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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