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41號原告 志晟 鋼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 唐迪華 律師被告雙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複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就被告 曾荔茹 部分漏未進行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