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20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甲○○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家訴字第20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判決主文為上訴人甲○○應自民國98年10月起至相對人乙○○死亡止,按月給付相對人乙○○新臺幣5,000元。相對人乙○○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59歲,依我國國民之平均餘命,尚有餘命29年。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者,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5,000元X12月X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