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81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2808號判決在案。茲查該被告之原審決是否量刑過輕、緩刑是否有當,應以其另犯之妨害性自主罪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並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4510號判決無罪及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駁回上訴,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5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以前停止本件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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