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四號A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法官蔡崇義
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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