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一九號C
原告乙○○被告笙旺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