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陸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所犯懲治盜匪條例之盜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