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家上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一八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機珠敏右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六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賴玉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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