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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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5號聲請人 林嘉儀 相對人購明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達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8年7月30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林嘉儀:工資46,600元、預告工資1,633元、資遣費54,921元、特休未休工資8,168元、伙食費2,400元、合計給付113,722元,並於108年9月3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7月30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新臺幣(下同)46,600元、預告工資1,633元、資遣費54,921元、特休未休工資8,168元、伙食費2,400元、合計給付113,722元,並於108年9月30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等語,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