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潮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
法定代理人 蘇玉坪
被移送人 陳冠宇
上列移送機關105年10月17日潮警偵字第10532061400號移送書
移請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移送機關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移送人於露天拍
賣網站販售之野人谷甩棍(YRGTACTICALBATON)為主管機關公
告查禁之器械之相關資料。逾期不為補正,即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
訂有明文。
二、移送機關以被移送人陳冠宇於民國105年7月15日起至為警查
獲時止,於露天拍賣網站販售之野人谷甩棍(YRGTACTICAL
BATON,見本院卷第10頁),乃未經許可販賣警械,涉犯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等情。然查,上開甩棍是否
為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含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內容之函
釋,及如何認定該拍賣網頁照片所示之物品屬警用之警棍等
),涉及本件裁罰要件之認定,有予以釐清之必要。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