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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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 林慧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註:應附繕本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應送達處所。
二、確認被告正確的名稱為何,係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或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事務所教會?或為其他的名稱?
三、確認被告正確地址為何?係設於高雄市○○區○○街○○○號
4樓?或設於高雄市○○區○○街○○○號5樓?或設於其他的處所?
四、本件被告所在地為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另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原告向本院具狀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理由為何?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