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35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新造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33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邱新造業於民國102年12月1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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