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d○○
q○○u○○Z○○甲乙○X○○丑○○E○○
6樓S○○a○○壬○○K○○G○○o○○地○○i○○h○○
0弄26W○○z○○甲丙○O○○y○○天○○甲甲○午○○
號T○○甲丁○
5寅○○
5Y○○I○○甲辛○ 林揚山 賴星同 蔡秀慧 邱陳爐 陳志慧 彭宗盈 陳靜儀 李芸宸 何春鳳 G○○ 蔡朗如 陳世章 周辰輝 黃金貴 蔡慶憲 m○○e○○酉○○
61弄2癸○○辛○○p○○亥○○g○○N○○戌○○P○○丙○○F○○申○○己○○丁○○D○○辰○○B○○子○○卯○○甲戊○V○○M○○v○○w○○s○○C○○L○○k○○庚○○U○○f○○宙○○R○○x○○甲○○甲庚○乙○○
0樓之3宇○○H○○戊○○黃○○
樓j○○J○○l○○r○○玄○○甲己○未○○t○○A○○Q○○c○○共同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被告b○○
巳○○n○○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重訴第6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明益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