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25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甲○○、丙○○並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