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羽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貳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壹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萬零叁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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