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三○號聲請人互助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勝璟工程股份有即被上訴人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徐志偉 訴訟代理人 唐月妙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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