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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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惠玉選任辯護人黃呈熹律師
黃頌善律師被告 陳進福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惠玉、陳進福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鍾惠玉係大陸地區來臺依親居留之人民,陳進福係臺灣地區人民。2人明知大陸地區人民未經許可,不得以非法方法入境臺灣地區,亦明知陳進福與大陸地區人民鍾o蓮彼此間並無結婚之真意,然鍾惠玉意圖獲取免費至大陸地區遊玩之利益,陳進福意圖獲取介紹大陸地區人民非法來臺之利益,竟共同基於使鍾o蓮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藉由鍾惠玉之介紹安排,由陳進福與鍾o蓮於民國103年4月24日,同赴大陸地區福建省龍岩市民政局辦理虛偽結婚登記,並於翌日取得該省武平縣公證處公證處核發之(2014)閩武證民字第186號公證書。嗣陳進福於103年6月5日再以配偶來臺探親團聚為由,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各1份,並檢具前開公證書等文件,持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市第二服務站申辦鍾o蓮入境來臺之手續,惟陳進福於103年7月3日經面談後遭發覺上開假結婚情事,鍾o蓮因而未能非法入境來臺而未果,因認被告鍾惠玉、陳進福所為,係共同犯犯意圖營利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罪嫌等語。
二、傳聞法則之設,係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故於無罪判決,縱然法院採用無具證據能力之證據,作為判斷依據,對於被告而言,既無不利益,自毋庸贅述所依憑之證據資料究竟有無證據能力,以符合判決精簡原則之要求,合先敘明(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同此意旨)。
三、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若共同被告具有共犯關係者,雖其證據資料大體上具有共通性,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採為其他共犯犯罪之證據,然為保障其他共犯之利益,該共犯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外,且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不得專憑該項陳述作為其他共犯犯罪事實之認定,即尚須以補強證據予以佐證,不可攏統為同一之觀察;且共同被告間若具有對向性之關係,為避免嫁禍他人而虛偽陳述,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能據以為論罪之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01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參照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參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又刑事訴訟新制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法院僅立於客觀、公正、超然之地位而為審判,雖有證據調查之職責,但無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義務,是倘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俾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第2項、第161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6號判決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鍾惠玉、陳進福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時之供述、證人即移民署專勤隊科員任oo於偵查中之證述、移民署面(訪)談結果建議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年6月3日(103)南核字第039880號證明書、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公證處(2014) 閔武 證民字第186號公證書、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各1份及被告2人之旅客入出境資料查詢畫面2紙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鍾惠玉、陳進福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係由被告鍾惠玉介紹大陸地區女子鍾o蓮予被告陳進福作為結婚對象,並由鍾惠玉借款7萬元予陳進福用作赴大陸之結婚花費,陳進福於前揭時、地與鍾惠玉先後到大陸地區會合,陳進福與鍾o蓮於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嗣再向移民署申辦鍾o蓮入境來臺事宜等事實, 惟渠 等2人均堅詞否認有何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犯行,被告鍾惠玉辯稱:陳進福說他家裡沒人照顧,要娶個老婆來幫他管理家裡,所以想去大陸娶鍾o蓮等語;被告陳進福則辯稱:我之前去找鍾惠玉買水果,她拿鍾o蓮照片給我看,後來我有跟鍾o蓮通電話,當時家裡只剩下我一個人,我想娶個老婆來作伴,所以決定去大陸娶鍾o蓮等語。
六、經查: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對於違反同條例第15條第1款所定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處罰,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臺灣地區,其所持之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因以詐欺方法而取得,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按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此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該通則第5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之行為無效。查被告陳進福係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人民,鍾o蓮則為設籍於大陸地區之人民,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婚公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16、25頁),被告陳進福與鍾o蓮在大陸地區結婚,其結婚要件即須依行為地即中國大陸法律定之, 是渠 等2人之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揆諸上開規定,應視渠等2人結婚是否出於惡意串通而有損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第三人利益以定。從而,若係在大陸地區結婚,而以結婚之方式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其前提須行為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所締結婚姻時,雙方當事人對於形成夫妻關係即婚姻共同生活關係欠缺真實意思,而為虛偽之結婚意思,其所締結之婚姻則屬俗稱之假結婚,核係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方式。又夫妻結婚時,是否具有結婚真意抑或並無結婚真意而欲以結婚之形式使大陸地區或外國人士得以入境台灣,取決於夫妻雙方當事人於結婚之際之內心意思,若非當事人自行本於真意對外表示,外人實無從直接認知,僅能從結婚過程及結婚後之夫妻相處狀況等外部情事而為依據,進而判斷夫妻結婚時,是否確係本於結婚真意;再者,結婚成立家庭,本具有多種功能,可能是為了感情、經濟、傳宗接代、奉養老人等多重目的,未必都是為了山盟海誓而結婚。餐風露宿的人求一個棲身之所,三餐不濟的人求一個溫飽,孤獨的人希望找人作伴,物質豐裕的人渴望心靈交流等等,都可以是結婚的理由,也都構成結婚的真意。故而,本件判斷被告2人是否構成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首應審究者為被告陳進福與鍾o蓮於大陸地區締結婚姻時,是否係出於結婚之真意並達成意思一致,若係出於真意而締結婚姻,則當屬有效之婚姻,自非屬「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方式,反之,則有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陳進福係經由被告鍾惠玉介紹,透過手機平版通訊軟體聊天認識鍾o蓮,陳進福遂欲赴大陸地區與鍾o蓮辦理結婚事宜,然因陳進福當時負債欠缺金錢支付機票等費用,遂先向鍾惠玉借得新臺幣(下同)7萬元後,交予鍾惠玉並由鍾惠玉自該7萬元內支付鍾惠玉、陳進福及其友人鄭oo之機票,及陳進福台胞證等出國事宜之費用,剩餘1萬元嗣後由鍾惠玉歸還給陳進福,鍾惠玉遂先於103年4月21日前往大陸地區,陳進福及鄭oo則於翌(22)日始一同前往大陸地區後,與鍾惠玉及鍾o蓮會合,一同至鍾o蓮住處居住,陳進福與鍾o蓮於103年4月24日,在鍾惠玉、鄭oo陪同下至福建省武平縣公證處登記結婚,陳進福僅支付1000元人民幣予鍾o蓮辦理宴客費用,即未再支付其他結婚費用;陳進福返臺後,與鍾惠玉一同持其與鍾o蓮結婚公證書前往海基會辦理認證,於取得該基金會核發之認證書後,被告陳進福於103年6月5日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後,向移民署以「團聚」之名義,申請鍾o蓮以團聚名義入境臺灣等情,業據證人鄭o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案(見院1卷第164至166頁),核與被告陳進福、鍾惠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見院1卷第170至174、177頁;院2卷第35至37、44、49、51、52、55、58、59頁),互核一致,並有旅客入出境查詢、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公證處公證書、結婚公證書、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被告2人於103年4月1日借據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8至28、39、44頁;院1卷第54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三)本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2人涉有上開罪嫌,主要係以被告陳進福於專勤隊接受訊問時之自白及其對於赴大陸結婚之7萬元資金來源供述不一為主要論據。然查,被告陳進福於專勤隊接受訊問時雖供稱:鍾惠玉於102年4月間知悉我還沒有結婚,遂跟我說大陸人士鍾o蓮經濟不好想來臺灣工作賺錢,問我要不要跟鍾o蓮結婚,以此方式申請鍾o蓮來臺灣,鍾惠玉說他可以幫我出往返大陸的機票、食宿及辦理結婚登記之費用,我另外要求鍾o蓮若臺灣工作賺錢後,要幫我清償在臺灣積欠20多萬元債務,並經鍾惠玉轉達後,鍾o蓮有同意我的要求,我跟鍾o蓮結婚沒有出聘金,因為當時說好是讓她申請來臺灣工作,鍾o蓮的家人都知道我們是假結婚,鍾惠玉要求辦婚宴及拍照以應付移民署面談,鍾o蓮來臺灣目的是為了打工賺錢,我沒有額外向鍾惠玉收取介紹費用,當時只是幫忙鍾o蓮來臺灣工作等語(見警卷第12至14頁)。惟按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辦理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薦任職或相當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230條之司法警察官;其委任職或相當委任職人員,視同刑事訴訟法第231條之司法警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9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同條第2項規定:「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亦準用同法第100條之1之規定。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詢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詢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而被告陳進福於偵訊時供稱:我跟鍾o蓮是真的要結婚,在專勤隊訊問時我不認識字,他們問我問到2點多,我當時頭暈暈,我並沒有假結婚等語(見偵卷第
10、11頁),經本院勘驗勘驗被告陳進福於103年7月6日,光碟時間13分36秒至20分28秒間、53分43秒間在專勤隊之面談過程之詢問光碟,就上開面談時間筆錄記載實際回答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證據出處詳如附表所載),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陳進福之陳述自應以本院勘驗之錄音內容為準。而於該次詢問過程中,被告陳進福於移民署高雄市第二專勤之口頭面談所為供述,幾乎均係以誘導詢問方式,僅供被告陳進福為是或否等簡單回答之形式完成詢問,且陳進福大多以「嘿」之方式回答,顯見被告陳進福前開所述,是否出自其自由意思所為肯定之答覆,已非全然無疑,是被告陳進福於專勤隊詢問時對於與鍾o蓮結婚目的是單純幫忙要讓鍾o蓮來臺灣工作、機票錢是鍾惠玉出的、其免費去大陸遊玩、娶老婆等問題,均回答「嘿」等語,既未正面回答,其真實意向不明,自難遽認其自白犯罪,且與事實相符。據此,單就被告陳進福於專勤隊關於其與鍾o蓮係假結婚、被告鍾惠玉支付機票費用之陳述,不足為對其不利之認定,亦無從據以認定被告鍾惠玉共同參與本案之犯罪事實。
(四)再者,被告陳進福於偵查中供稱:我是真的要跟鍾o蓮結婚,我不承認假結婚等語(見偵卷第10、11頁);被告陳進福於本院審理時均供稱:鍾o蓮是透過鍾惠玉拿照片介紹給我認識的,去大陸的機票錢是我向鍾惠玉借的,我平常大約2個禮拜用手機跟鍾o蓮聯絡1次,我父母已經過世了,想要娶妻來作伴等語(見院1卷第84、142、144、145頁),核與被告鍾惠玉於移民署詢問時及本院審理中均供稱:被告陳進福於2年前來我水果攤說想娶個老婆,我介紹鍾o蓮給他認識,後來他們自己透過視訊聯絡,之後陳進福他媽媽生病,所以他沒時間去大陸辦理結婚,等到他媽媽過世後,大約在103年1月時,他問我可不可以去娶鍾o蓮,他向我借了7萬元,有寫借據,我把借他的錢用在辦理他的台胞證、護照、機票費用,他有跟我約定半個月還我5000元等語(見警卷第31至33頁;院1卷第152至156頁),互核相符,並有被告2人於103年4月1日簽立之借據影本1份在卷可參(見院1卷第54頁)。綜觀被告陳進福、鍾惠玉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被告陳進福此次到大陸開支,係先向被告鍾惠玉借得7萬元支應,並非被告鍾惠玉為其無償墊付,甚且被告陳進福尚支付結婚宴客費用人民幣1000元等情,據被告陳進福、鍾惠玉於本院審理時供述在案(見院1卷第155、156頁;院2卷第93、94頁),並與證人鍾o蓮於移民署電話訪談紀錄、證人鄭oo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警卷第8頁;院1卷第166頁),此已與一般假結婚之人頭丈夫,縱未獲得報酬,然亦無須支付任何機票等費用之情形相悖,依上開客觀事證亦難認定被告陳進福與鍾o蓮係出於虛偽結婚之意思而履行大陸地區之婚姻形式。
(五)至於前揭被告陳進福與鍾o蓮之照片13張、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3年6月3日(103)南核字第039880號證明書、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公證處(2014) 閔武證 民字第186號公證書、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保證書、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各1份、旅客入出境記錄查詢2紙等,僅能證明被告2人先後赴大陸地區,並由被告陳進福與鍾o蓮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申請鍾o蓮入境來臺等情,均難遞演推論為其2人並無結婚真意之證據。況本件被告陳進福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當時從事鐵工工作、月薪約3萬多,認識鍾o蓮時其母親尚在世,後來母親去世,家裡只剩下其一人,才想娶妻作伴等語(見院1卷第142、143、145頁),故以其動機已經包含共同生活之意思,足資構成結婚的真意。又被告鍾惠玉亦供稱未免費提供陳進福前往大陸地區之食宿花費、亦未支付任何報酬,僅係先借款7萬元供被告陳進福本次結婚花費等節,已如前述,是渠等2人所述均無何明顯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且被告鍾惠玉所為僅係介紹婚姻而非從事假結婚之犯行,堪以認定。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均不足以證實被告陳進福與鍾o蓮確無結婚真意,更無從證明被告陳進福、鍾惠玉共同涉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規定未遂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2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述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基於罪疑唯輕之法則,即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童志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姚怡菁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琬婷附表:
┌─────────────────────────────────────────┐│陳進福103年7月6日調查筆錄與勘驗光碟對照表│├──┬──────────────────┬───────────────────┤│編號│調查筆錄內容│勘驗筆錄錄音內容│││││├──┼──────────────────┼───────────────────┤│1.│問:鍾惠玉於何時?何地?在何處與你討論│(0時13分36秒至20分28秒間)│││要娶鍾o蓮當時談話內容?│問:嘿,去大陸的機票錢?│││答:去年4月份於梓官市場買東西時認識,│答:機票錢是我先拿給她買,買飛機票。│││她跟我聊天,在聊天的過程中知悉我│問:你要改這樣?那天你說她幫你出的,現│││還沒有娶老婆,她說有一個在大陸的│在又說你拿給她?你要賭?你要賭?我│││妹妹鍾o蓮已離婚,經濟不好想來臺│跟你講這麼多了,因為我從頭到尾都沒│││工作賺錢,可不可以以結婚的方式申│有隱瞞你,那天我不會跟你說,我跟你│││請她妹妹來臺, 小玉 說她會幫忙我出│講嚴重性,阿其實這個如果你自己有悔│││往返機票錢、食宿費用以及辦理結婚│改,很輕,你知道嗎?阿你要,因為那│││登記等的費用,我另外有要求說如果│天這也有錄音、錄影,你想清楚喔?阿│││鍾o蓮來臺工作賺錢後,請她幫忙清│你怎麼說我們怎麼打,我不會勉強你,│││償我在臺積欠新臺幣20多萬元的債務│我是要提醒你,你現在頭腦不要三心二│││,介紹人小玉有轉達鍾o蓮我的要求│意你知道嗎?你那天有承認你有承認的│││後,鍾o蓮也有同意。│事情,有悔改啦!我為什麼...我為什│││問:你於何時前往大陸地區結婚?與何人│麼跟你...你剛剛講的那個利害關係我│││前往?在大陸時何人接機?│講給你聽,我不會騙你,因為關你對我│││答:今(103)年4月22日前往大陸結婚。由│們也沒有好處,阿事實你這個也不會關│││小玉的老公 進興仔 (不知道姓)陪同我│啦!你知道嗎?啊辦你這個有辦沒辦,│││前往大陸。小玉再來廈門機場接機。│有沒有移卷跟我沒有關係,但是你有保│││問:你前往大陸與鍾o蓮結婚期間,食宿│證人啦!啊你以後不要越陷越深...我│││等花費如何處理?│一定要提醒你,你頭腦這個要清楚啦!│││答:我在大陸期間大多住在鍾o蓮家裡,│我不知道介紹人怎麼跟你說的,她當然│││我都沒有花錢,都是由鍾o蓮幫忙支│希望她自己妹妹過來,他們自私的性一│││付。│定是這樣,要來賺錢要什麼要怎樣是她│││問:你見過鍾o蓮家中何人?│們的事情,啊你...你...你...自己的│││答:我見過鍾o蓮的父母親、大哥以及大│立場你要想清楚。你說的我不會再....│││嫂。│那麼怕送...阿你自己這次你不承認的│││問:你在大陸與鍾o蓮宴客幾桌?宴客地│...我有跟你說...都有錄音、錄影,│││點?│對嗎?啊你要說實話嗎?答:那樣就照.│││答:有宴客2桌。宴客地點位於鍾o蓮家│..問:上次記的那樣說就對了?│││。│答:沒啦!之前講的...│││問:你與鍾o蓮結婚聘金多少?為何沒有│問:不是,我現在就是要問你嘛!你改啦!│││聘金?│我這就是給你自白的機會,上次是面談│││答:沒有聘金。因為之前就講好說我是代│、是行政調查,這次是刑事案件,這自│││她申請來臺工作,所以不用出聘金。│白才有效果,你知道嗎?所以人家說定│││(見警卷第12頁)│罪是犯罪後的態度決定的,你知道嗎?││││法官判也是看這個啊!你看報紙哪一報││││說這個人悔改了,給他一個機會,啊有││││些人惡性,有些人犯罪後又死不承認,││││硬要辯、硬要凹,啊你要這樣賭?我跟││││你說我們問這個都是自由的,你知道嗎││││?你律師在這我們也是這樣說,律師在││││這還不會跟我們辯,律師坐在這,只是││││說我們不可以打你、把你灌水、把你怎││││樣,我是說一般刑事案件。阿這個是我││││從頭到尾講利害關係給你聽,我們不會││││強逼你回答,你知道嗎?你要回答是你││││的自由,我要提醒你,我一定要提醒你││││,你對我來說是古意人,你不會說謊話││││,你聽懂嗎?阿如果你要這樣...我要提││││醒你...我接下來不會再提醒你了,如果││││你堅持要這樣我沒關係,我就照這樣、││││照移送,我跟你說這個案子我一定會移││││送,啊看你要去檢察官、法官那邊辯沒││││關係,還是要...我跟你說,你若不會說││││謊,一直說謊你會越說越難過,啊你為││││了這個說謊不承認,檢察官、法官每個││││人頭腦都很好,你不可能逃得過的,啊││││你到時最後才承認,還是說的太離譜到││││時判罪,你才倒楣!你做工做得那麼辛││││苦,你真的要被關嗎?我跟你說這麼多││││,你聽不懂嗎?蛤?答:我知道。問:要││││老實說嗎?││││答:好啊。││││問:我剛剛講這麼多了,你還這樣...老實講││││一講,才不會每天一直吃不好、睡不好││││,你聽得懂嗎?不要聽到刑事案件就怕││││成這樣,那些酒空每天喝酒、每天被送││││法院、那是酒駕,那也是刑事案件,你││││聽懂嗎?蛤?那是因為你有在工作、有││││在做工的人,我才會跟你說這,不然你││││不承認就算了,反正我再...檢察官、法││││官那邊累一點多問兩句而已...啊你就有││││在改了,你若節省我們的時間、節省檢││││察官他們的時間,承認悔改,悔改完就││││好了,不是很省嗎?若你要辯辯一大堆││││,到時你再去請律師啊!辯辯也無效啊││││!你聽懂嗎?好嗎?不要再說謊了!老││││實說她是怎麼跟你約定的?怎麼說的?││││答:她是跟我說7萬...7萬...││││問:7萬什麼事?││││答:7萬是說包含飛機票,總共...││││問:7萬是給你還是怎樣?││││答:沒有啦!她沒有給我,是包含這些││││飛機票的錢去買,買││││飛機票...去買的。││││問:7萬誰出的?││││答:小玉買的。││││問:她要出7萬就對了?││││答:嘿啦,她7萬這是包含花費的喔!││││問:對,7萬就是你說...她幫你出機票錢對││││啦!意思是說免費給你去大陸娶老婆對││││吧?││││答:嘿。││││問:她花幾萬是她的事情對嗎?你說...││││答:她是說...沒...她是說...三個就...││││問:我跟你講啦!她應該是問你有沒有要娶││││老婆啦?││││答:她是跟我講說要過去娶老婆。││││問:問看看要不要過去娶老婆?││││答:嘿啦!││││問:幫她妹妹過來做工作就對了?幫她妹妹││││過來就對了?││││答:嘿啦!││││問:啊她妹妹過來要幹嘛?││││答:會啊!可以做工作啊!││││問:做工作喔?她有問說...用拜託你的││││對吧?看能不能││││幫她妹妹辦過來臺灣?用結婚的名義辦││││過來臺灣做工作這樣?││││答:嘿啦!││││問:辦過來臺灣讓妹妹做工作啦?是不是這││││樣?││││答:嘿啦!││││問:啊就是...你有沒有跟她說...她有沒有││││說到聘金的問題?答:沒。││││問:說不用錢就對了?││││答:嘿。││││問:阿辦過來...她妹妹算艱苦人就是,是不││││是這樣?││││答:嘿。││││問:經濟比較困難?││││答:嘿。││││問:辦她妹妹過來做工作?││││答:嘿。││││問:啊就是說幫你出機票錢,讓你去大陸遊││││玩,這樣對嗎?││││答:嘿。││││問:啊你去大陸那邊住,都是她的就對了?││││答:嘿。││││問:啊在那邊有沒有拿零花錢給你花用?││││答:沒有。││││問:啊你就是單純幫忙,對嗎?││││答:嘿。││││問:後來有沒有說一個月要再拿多少錢給你││││嗎?││││答:沒有,都沒有。││││問:你不是說幫你還一條債務?幫你還...││││答:這是...若有辦過來,有工作之後...││││問:正常...之前有講...還是結婚的時候才.││││..││││答:沒有,我們之前...她...我是說如果她││││有過來...││││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們之前要過去就有講││││明就對了?││││答:嘿。││││問:你現在欠多少錢?││││答:現在欠...還...差不多20幾萬元。││││(見院1卷第75至78頁)│├──┼──────────────────┼───────────────────┤│2.│問:鍾o蓮與你結婚來臺的目的為何?│(0時53分43秒)│││答:鍾o蓮來臺的目的就是為了打工賺錢│問:鍾o蓮跟你結婚來臺灣的目的是幹什麼│││她沒有說是要做什麼工作。│?│││(見警卷第14頁)│答:要...做工作。││││問:做工作啦吼?打工賺錢啦吼?││││答:嘿、嘿。││││問:有說要做什麼工作嗎?沒講啦吼?││││答:沒。││││問:你跟她結婚目的是要幹什麼?││││答:目的?││││問:嘿。││││答:要娶老婆。││││問:什麼要娶老婆?啊娶老婆她來臺灣有要││││跟你住在一起嗎?││││答:要啊!││││(見院1卷第8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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