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2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吳瓊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鄭月金 │聯邦銀行桃園分行│96年9月12日│17,900元│0000000│││1│││││││├─┼─────────┼─────────┼───────────┼────────┼────────┼──┤│00│ 葉有亮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96年9月11日│25,687元│AW0八0六七七│││2││明分行│││0││├─┼─────────┼─────────┼───────────┼────────┼────────┼──┤│00│力洋實業有限公司│日盛銀行大湳分行│96年9月10日│37,900元│000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