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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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代表人 吳明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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