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9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孫耀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設有明文。次按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孫耀銘(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5年4月19日對本院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922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被告就本次協商判決尚難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5年5月27日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92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5年6月4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鎮○○○○路派出所等情,有被告之聲明上訴狀、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故被告至遲應於105年6月21日前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惟至今仍未見被告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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