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信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麗芳
法官朱貴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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