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2號原告 李佳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鴻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