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金牌食品生技股份有│宜蘭縣頭城鎮農會│94年10月15日│15,130元│FA0000000│││1│限公司 盧美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