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8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①犯罪事實欄第一行後段「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後補註「概括」。②犯罪事實欄第二行前段「絡,」後補註「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十六時二十分許,」。③乙○○有竊盜、搶奪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多項前科,現再犯本件竊行,顯見其素行不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