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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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
原   告 輝煌年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永文
訴訟代理人  羅中燡
       王重信
被   告  許正傑
訴訟代理人  李穎信
       許晴雄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萬參仟玖佰參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變更為潘永文,潘永
文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承受訴訟聲請狀、新北市永和
區公所函文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48至60頁),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係主張: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管理費新臺幣拾伍萬貳仟柒佰貳拾
肆元及按本大樓規約第8條規定請求給付所欠數額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及積欠數額一成之違約金作為管理基金」
,嗣於民國106年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11萬8,178元及按本大樓規約第8條規定請求
給付所欠數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積欠數額一成之違
約金作為管理基金。」,核原告所為之變更,應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所管理輝煌年代大廈內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權
狀坪數為35.6坪,該大廈之管理費為按權狀坪數計算,每坪
65元。被告自99年8月起即未繳納每月2,314元(35.6×65=2
314)之管理費,至105年6月止,已欠繳71期之管理費共計
164,294元,嗣被告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105年9月4日,始繳
納46,113元,原告將上開金額抵充被告所欠繳之99年8月至
101年2月間(共19個月)之管理費(2314×19=43966),故
被告仍積欠101年3月份之管理費164元,及101年3月至105年
6月間之管理費共51個月即118,014元,共計118,178元(
000000+164=118178)。再依住戶規約第8條規定,住戶逾
期不繳管理費、管理基金或本公約所規定之其他費用者,管
理委員會除得採取本公約所規定之處置外,並得向該住戶請
求給付所欠數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積欠數額一成之違
約金作為部分管理基金。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
給付管理費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18,178元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上開金額1成之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雖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惟系爭房屋業已出租予訴
訟代理人李穎信,依被告與李穎信間之租賃契約約定,管
理費需由承租人負擔。又系爭房屋經常漏水,原告均置之
不理,故承租人拒繳管理費。
(二)被告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主張部份管理費請求權已罹
於時效消滅,被告自得拒絕給付。
(三)依據輝煌年代大樓管委會86年間之決議(見本院卷第87頁
),管理費為每坪65元,又系爭房屋位在壹樓,依上開決
議管理費應予酌減為6折。且於99年間,所有住戶管理費
均調降5元,為每坪60元,故系爭房屋之管理費,實為每
月1281元(60×0.6×35.6=1281)。
(四)被告於105年9月4日繳納36期之管理費共46,116元(46116
÷1281=36)之管理費,予以扣抵102年8月至105年5月間
之36個月管理費。
三、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101年3月至105年6月間之管理
費及利息、違約金,業經被告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
:①原告對被告即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請求系爭管理費,有
無理由?②被告得否以系爭房屋漏水而拒繳管理費?③被告
提出時效抗辯有無理由?④系爭房屋之管理費每坪為多少金
額?⑤被告應給付之管理費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何?
(一)依輝煌年代大廈住戶管理公約(下稱住戶公約)第6條、
第7條規定,每一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須按管
委會訂定之合理比例以建物權狀登載之坪數為準,於每月
5日前繳付管理費(管委會得按實際情況隨時調整之)。
承租人如違反本公約,所有權人負連帶責任。再按民法第
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
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
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經查,
被告為系爭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此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
可參(見支付命令卷),故依上開住戶公約之約定,若承
租人未按時繳納管理費,則所有權人須負連帶責任,故原
告據此逕向被告即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起訴請求繳納管理
費,自無不合。
(二)被告固辯稱系爭房屋長年漏水,但原告未善盡管理維護之
責云云,惟管理費係為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修繕、管理、維
護所需,並非為支付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報酬,而管理委員
會則係依區分所有權人賦予之權力而為管理,兩者間並無
對待給付關係,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管理委員會執行管理行
為如有爭執時,應依規約約定或於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提
出討論以謀救濟,尚不能因此而拒絕繳納管理費。故被告
辯稱原告未處理系爭房屋之漏水情形,縱屬實在,依前述
說明,亦不得拒絕給付管理費。
(三)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
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
、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
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
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第126條、129
條、130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定期給付者,係指基於一
定法律關係,相隔一定期間繼續為給付之情形而言。公寓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每月或每季應繳納之管理費,係各區分
所有權人按月或按季定期反覆繼續而為之給付,性質上屬
定期給付之債權,堪以認定,自應有上開民法第126條規
定之五年消滅時效之適用,是被告抗辯原告就管理費之請
求有五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洵屬有據。再查原告雖於104
年10月6日即已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催告給付管理費,有
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參支付命令卷),然原告並未於寄送
上開請求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後6個月內(即105年4月6
日前)對被告起訴請求,而係遲至105年5月19日始對被告
聲請支付命令(見105年度司促字第8441頁,支付命令卷
第1頁)故依上開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嗣原告於105年
5月19日始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於105年5月27日
收受(參支付命令卷),故原告得請求自斯時起回溯五年
之管理費,亦即100年5月以前之管理費部分皆已罹於五年
之時效,被告自得拒絕給付一節,依前揭說明,核屬有據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擧証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擧証,以証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
實即令不能擧証,或其所擧証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另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証明,而被告於抗
辯事實並無確實証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
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
亦分別著有十七年上字第九一七號判例、十八年上字第一
六七九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管理費
為每坪65元,就壹樓住戶管理費打6折之管委會決議並未
曾公布實施,被告則稱系爭房屋之管理費業已調降5元,
故為每坪60元,因為是壹樓住戶有打6折,故每坪是1281
元,並提出86年7月18日之管委會決議(見本院卷第86頁
)及其於97年至98年間之繳費簽收簿為證。經查,據被告
所提出之給付管理費之付款簽收本記載「97年5月至98年6
月份止,1281×14=17934」、「16個月,20496,97.4.14
」,可知被告當曾於97年4月間,以每月1281元之金額,
繳納16個月之管理費,嗣於98年7月間,復以每月1281元
之金額,繳納97年5月至98年6月間之管理費,且均經斯時
之管理委員會所認可,是可推知96年至98年6月間,原告
就系爭房屋之管理費計算方式,確實是以每坪60元並打6
折(60×35.6×0.6=1281,小數點以下不計)計算,又上
開簽收本,既是由原告所登載認可,則被告所辯壹樓住戶
之管理費打6折乙節,自屬有據,原告所稱並未實施過1樓
住戶打6折之規定乙節,即非可採。又據上開86年之決議
內容,另有載明每坪管理費為65元,雖系爭房屋之管理費
於96年至98年間曾經調降為60元,然兩造均未能提出管理
費調降之住戶公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管委會會議
紀錄,故是否為暫時性調降,抑或是自此調降即未可知,
綜上所述,故系爭房屋之管理費仍應以86年管委會決議之
每坪65元,壹樓住戶打6折為計算,又被告所有系爭房屋
之坪數為35.6坪,則系爭房屋之管理費為每月為1,388元
(65×35.6×0.6=1388,小數點以下不計),即可認定

(五)承上(三)、(四)本件尚未罹於時效之管理費即100年5
月至105年6月間之管理費共62個月,總金額為86,056元,
而被告105年9月4日已繳納前開所欠之管理費中之46,116
元,此有卷附收據可參(見本院卷79頁),並為原告所不
爭執,而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欲將上開於105年9
月4日清償之金額46,116元,抵充自收到支付命令聲請狀
往前回溯36個月之管理費,然系爭房屋之管理費既為每月
1,388元,已如上述,故依民法第321條規定「對於一人負
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
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
應抵充之債務。」,是被告指定將上開金額抵充自其105
年5月間收到支付命令前之管理費,核無不合,經計算後
,上開金額得抵充33個月之管理費(46116÷1388=33餘
312),即105年5月至102年9月間33個月之管理費,及102
年8月之管理費312元。綜上所述,被告仍需給付102年8月
之管理費1076元、100年5月至102年7月及105年6月共28個
月之管理費,共計39,940元({28×1388}+1076=39940
)。再依住戶規約第8條規定,住戶逾期不繳管理費、管
理基金或本公約所規定之其他費用者,管理委員會除得採
取本公約所規定之處置外,並得向該住戶請求給付所欠數
額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及積欠數額一成之違約金作為部
分管理基金。另依規約第6條規定,管理費於每月5日前繳
付,是可知被告本應於每月之5日前繳付當月之管理費,
然被告並未依規約按時繳付,是原告請求如附表所示之遲
延給付管理費之利息及欠繳總金額1成之違約金3994元(
39940×0.1=3994),為有理由。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39,940元及3994元之違約金共計43,934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七、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福華
附表:
┌─┬────┬───────────────┬───┐
│編│積欠│遲延利息│法定│
│號│管理費│計算期間│利率│
├─┼────┼───────────────┼───┤
│1│1,388元│100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1,388元│10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3│1,388元│100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4│1,388元│100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5│1,388元│10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6│1,388元│10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7│1,388元│100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8│1,388元│10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9│1,388元│10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0│1,388元│101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1│1,388元│10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2│1,388元│101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3│1,388元│10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4│1,388元│101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5│1,388元│10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6│1,388元│101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7│1,388元│10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8│1,388元│101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19│1,388元│101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0│1,388元│101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1│1,388元│10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2│1,388元│10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3│1,388元│102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4│1,388元│10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5│1,388元│10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6│1,388元│102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7│1,388元│10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8│1,076元│10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29│312元│102年8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0│1,388元│102年9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1│1,388元│102年10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2│1,388元│102年11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3│1,388元│102年12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4│1,388元│103年1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5│1,388元│103年2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6│1,388元│103年3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7│1,388元│103年4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8│1,388元│103年5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39│1,388元│103年6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0│1,388元│103年7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1│1,388元│103年8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2│1,388元│103年9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3│1,388元│103年10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4│1,388元│103年11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5│1,388元│103年12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6│1,388元│104年1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7│1,388元│104年2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8│1,388元│104年3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49│1,388元│104年4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0│1,388元│104年5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1│1,388元│104年6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2│1,388元│104年7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3│1,388元│104年8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4│1,388元│104年9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5│1,388元│104年10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6│1,388元│104年11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7│1,388元│104年12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8│1,388元│105年1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59│1,388元│105年2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60│1,388元│105年3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61│1,388元│105年4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62│1,388元│105年5月6日起至105年9月4日止│年息5%│
├─┼────┼───────────────┼───┤
│63│1,388元│105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部分敗訴,故訴│
│││訟費用中498元由被│
│││告負擔,餘1162元由│
│││原告負擔。│
├──────┼────────┼─────────┤
│合計│1,6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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