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37號
原 告 游惠堂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被 告 林承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巷○○
弄○號,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
,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