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林貴欽 (即信皇社區管理負責人)
被   告  黃麗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0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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