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9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6年度除字第99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D012│1│10│├──┼────────────┼────┼──┼──┤│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5)E26│1│1│├──┼────────────┼────┼──┼──┤│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6)E39│1│1│├──┼────────────┼────┼──┼──┤│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66)E40│1│1│├──┼────────────┼────┼──┼──┤│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E31│1│1│├──┼────────────┼────┼──┼──┤│00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E32│1│1│├──┼────────────┼────┼──┼──┤│007│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0)E33│1│1│├──┼────────────┼────┼──┼──┤│008│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1)E30│1│1│├──┼────────────┼────┼──┼──┤│009│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1)E31│1│1│├──┼────────────┼────┼──┼──┤│010│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1)E32│1│1│├──┼────────────┼────┼──┼──┤│01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2)E15│1│1│├──┼────────────┼────┼──┼──┤│01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2)E16│1│1│├──┼────────────┼────┼──┼──┤│01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2)E17│1│1│├──┼────────────┼────┼──┼──┤│01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4)E14│1│1│├──┼────────────┼────┼──┼──┤│01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4)E15│1│1│├──┼────────────┼────┼──┼──┤│01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4)E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