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78號原告 林月金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林對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申請 林蔡返 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
㈡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及其上所有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㈢持本裁定向稅捐機關申請坐落上開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建物之最新課稅、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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