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件 張峻豪 是否為本件聲請之債務人,如係請具狀增列,並請陳報其地址。
二、請 陳明 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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