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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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昭信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明枝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5,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9,47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述費用,且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郭明枝、 郭坤山郭芃萱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向稅捐機關申請上開建物之最新課稅、稅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賀燕花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468 號裁定(108.08.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調 字第 2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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