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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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六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