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聲請書誤載為2萬元)後,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免予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前經檢察官傳拘無著,雖有送達證書及拘票各1份在卷可參,然其業於民國96年3月24日因案經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逃匿之事實顯已不存在,聲請人聲請沒入其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葉啟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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