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江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江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江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江億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8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4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108年度訴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109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3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5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3案所處之罪刑,則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219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12月2日入監接續接受3案應執行刑與3案應執行刑之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9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205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