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47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邱信龍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定應執行刑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含附表)」所載。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二「刑事抗告狀」及附件三「抗告補陳理由狀」所載。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或數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定應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狀況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裁量權濫用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邱信龍(下稱受刑人)犯如附件一附表
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同表編號2、3並各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詳如各編號宣告刑欄所示),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如同表所示之罪,俱係於同表編號1判決確定前所犯,且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乃依檢察官之聲請(茲據受刑人就同表編號1、3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暨受刑人所犯如同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等情,而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9月。觀諸原審所裁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尚無違誤。
㈡抗告意旨固援引其他法院就販賣毒品、強盜、恐嚇、詐欺、
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所定應執行刑,而與本件原審所定之刑相比較,稱原審定刑過重,違反公平原則云云。惟揆諸前揭說明,法院既得獨立行使定應執行刑之職權,且原審裁定之應執行刑,並無違反法律外部性界限或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內部性界限之情形,自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權之行使比附援引至本件。
㈢抗告意旨另稱:依累進處遇之計算方式,原審所定之刑致使
受刑人納入較不利之11至12年刑期起分,倘若能為受刑人爭取較有利之10至11年刑期起分,受刑人即得早8個月提報假釋,返家照顧年邁雙親及2個年幼子女,承擔家中經濟等語。然原審所定之刑並無違反法律外部性或內部性界限,已如前述,而受刑人之累進處遇刑期起分及家庭經濟狀況,核與定應執行刑適法性或妥當性之判斷尚無直接關聯,是此部分抗告意旨亦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受刑人之家庭經濟狀況若確有困難,仍得依法向相關社會福利等機關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附件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含
附表)附件二:刑事抗告狀附件三:抗告補陳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