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萬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萬發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萬發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新法增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之規定,因涉及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區分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類型,分別定其執行刑,並賦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執行刑之權利,較之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不區分前開罪刑均得由法院逕行定執行刑,保障受刑人不致因定應執行之刑,而失其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並尊重其自由權之考量,是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各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偽造有價證券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董事特別背信罪等罪,數罪間犯罪類型、手法與侵害法益並非完全一致,復審酌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商業會計法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至101年12月101年3月間104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072號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17、4904、22339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93號,103年度偵字第637、638、639、651、4714、4715、4902、4903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325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6387號;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6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0878、10628號,105年度偵緝字第921、11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8號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19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2日106年9月5日107年10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2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5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762號確定日期107年9月26日107年11月7日108年10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68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866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331號編號45罪名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1年2月23日前某日100年6月24日至100年10月1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81、3003、3004、9184、9185、10405、10828號臺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2417、490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93號,103年度偵字第637、638、639、651、4714、4715、4902、4903號,106年度偵字第31431號;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73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0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0日109年11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確定日期110年5月20日110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778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