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辰麓國際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