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35號上訴人 謝榮義
謝碧華 謝碧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振益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