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附民原告 張嘉倫 附民被告 盧文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1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原告遲於108年2月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日期可考,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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