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0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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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10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15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立悔過書。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又被告前未
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犯刑典,事後
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
自新;惟斟酌被告現就讀大學中,依刑法第第74條第2項第
2款,命被告書立悔過書乙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