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85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8年9月16日及同年月28日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經本院於93年9月20日以93年度壢簡字第283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26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一日;已於93年11月1日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其裁判時適用之刑法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5月17日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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