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泰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6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泰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1月2日釋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本件施用毒品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651號)為上開前案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涵蓋,無再執行觀察勒戒或再行偵查之必要,而予簽結,因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經送驗後均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賴泰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29日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3651號),已因無繼續執行觀察勒戒或再行偵查之必要,由檢察官予以簽結(見毒偵卷第141-142頁)。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11年度保管字第5516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0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1000315號鑑驗書各1份、扣案物照片2張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27、137頁、核交卷第11頁),且該吸食器1組、殘渣袋2個顯與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分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均為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之3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