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楊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楊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拾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高楊漢於民國95年9月間起至97年7月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共20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高楊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