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江孟儒
劉晉佑 陳昌億
吳家榮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 律師
江尚嶸 律師被告 李文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310號,改分為113年度簡字第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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